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犬主全责
一、责任认定的铁则
在涉及危险动物损害他人的事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且无可争议。特别是在饲养禁止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损害时,其侵权责任尤为严格。
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禁养犬种导致他人受损,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无法以任何理由推卸或减轻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法定免责事由的排除:即便受害人有意挑逗、激怒犬只,饲养人依然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饲养人的责任都是首要的,不容任何形式的减轻。
违法行为的加重责任:饲养禁养犬种本身已违反了管理规定,因此导致的损害,饲养者需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明确惩戒。
二、典型案例的启示
从一系列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实际运用与严肃性。如“未成年人遛犬致伤案”,犬主让小孩独自遛犬造成的伤害,法院判决犬主全额赔偿,并因违规没收犬只。再如“烈性犬伤人案”,禁养的阿拉斯加犬伤人,即使受害人有逗犬行为,饲养人依然要承担巨额赔偿。
三、法律依据的明确
《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养烈性犬致害适用严格责任,无免责事由。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如《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也详细规定了养犬规范,违规者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后果的多重性
除了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违规饲养烈性犬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犬只被没收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提醒每一位养犬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五、养犬的明智之举
为了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每位养犬者都应遵守地方禁养犬种名录,外出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使用束犬链、佩戴嘴套等。避免让未成年人单独管理犬只,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通过强化“养犬负责”的意识,推动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确保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共同构建一个美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