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污染环境者
近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针对盐城市发生的“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做出了判决。该事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和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他们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被起诉,并被法院认定为主犯和从犯。
盐都区人民法院于本月14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文标因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被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因其涉嫌虚罪,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丁月生因同样的罪名,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一判决充分表明了我国对于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严厉打击态度。
回顾整个事件,自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胡文标和丁月生在明知公司规定的废水不能外排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排入河内,任其流入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严重污染了市区自来水厂取水口。这一行为导致了今年2月20日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这一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之前,我国对于类似的污染事件通常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次,南京大学法律学者顾翔认为,法院开始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这一新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显示出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则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法律将给予严厉打击。
此次事件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对胡文标和丁月生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有一个警示作用。它提醒我们,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需要每个人的实际行动和企业的责任担当。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尽到自己的责任。希望这一事件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