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字体侵权
电影《九层妖塔》在公映时引发了一场关于字体版权的激烈争议。这部影片因道具中的七个毛笔行书单字涉嫌侵权,被书法家向佳红起诉。这七个单字:“鬼、族、史、华、夏、日、报”,被向佳红主张具有独创性,并在2013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影片制作方未经授权便将这些字体用于商业用途,且未对作者进行署名,导致了这场侵权纠纷。
在案件背景之下,法院对于这一侵权的认定和法律争议进行了深入的审理。法院认定涉案的单字因其独特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电影中使用的字体与向佳红的原作几乎无异,无疑直接再现了其美学价值。这一环节的制作方显然侵犯了向佳红的著作权。
被告曾辩称使用这些字体仅是为了说明道具名称,属于合理引用。但法院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使用这些字体的主要目的是展示其艺术美感,而非单纯的表达意思,且并未增加新的价值或视角,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制作方未以适当方式标明作者身份,侵害了署名权;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字体,也侵犯了复制权。
在判决结果方面,法院做出了严厉的判决。四家制作公司被共同赔偿14万元,平均每字赔偿高达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这一判决结果在二审中得以维持。这一案件对于影视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行业内对字体版权的意识得到了提升。
该案件的发生也为影视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行业内人士在商业使用非通用字体时,必须提前核实版权状态并获取授权。对于字体使用的风险防范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方向,即需要严格区分“表意”与“艺术再现”,避免因过度展示字体的美学价值而构成侵权。
此案并非个案,《失恋33天》《大闹天宫》等电影也曾因字体侵权被诉,这使得整个影视行业对于字体版权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创作者而言,登记著作权是维权的关键;对于商业主体,提前授权与合法使用是规避风险的核心。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单字版权和赔偿标准的合理性上。部分公众对于“单字是否应受保护”存在疑问,但法院明确表示,独创性单字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应受到保护。而对于赔偿标准,法院则强调需平衡权利人利益与侵权方过错程度,确保公正合理。
《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通过司法判决为字体版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也为影视行业敲响了关于版权合规的警钟。希望通过此案,影视行业能够重视版权问题,遵守法律法规,为观众呈现更加优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