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遭大学老师性侵被反诉名誉侵权

身体健康 2025-06-17 17:12健康新闻www.jianfeiren.cn

聚焦江西赣州一桩跨越十余年的高校性侵指控案

黄巧珍,一位江西赣州的高校毕业生,指控其大学教师戴某标在2006年对她下药并性侵。这场指控在近期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诉讼。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事件的关键信息和法律争议。

一、事件回顾与核心事实

2006年4月18日,黄巧珍声称被时任辅导员戴某标以不正当手段性侵。她坚决表示,校领导方某明也参与了侵害。事发后,黄巧珍曾绝望割腕自杀未遂,并在校方陪同下报警。警方因缺乏直接证据而撤销了立案。

黄巧珍并未放弃,她于2013年与学校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获得了30万元困难救助金。但她坚称这并非赔偿,而是要求追究涉事教师的责任。

二、公开控诉与名誉权纷争

2021年4月6日,黄巧珍闯入戴某标的课堂,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这一行动导致戴某标被停职。随后,戴某标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黄巧珍告上法庭,要求删除相关言论、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广州从化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巧珍构成名誉侵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5000元。黄巧珍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法律争议焦点解读

1. 刑事与民事证据标准的差异:警方在2006年的调查中因缺乏直接物证和证人而撤销案件。在民事名誉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相对较低,只要证明言论失实或具有侮辱性即可认定为侵权。

2. 原告不出庭对事实查明的影响:在名誉权案的庭审中,戴某标未亲自出庭,仅委托代理人参与。虽然原告不出庭不违反程序规定(除离婚案件外),但可能对事实细节的核实造成一定影响。

3.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黄巧珍主张其公开言论是基于自身受害经历和对公共利益的监督;而戴某标则坚称指控无证据支持,构成诽谤。法院需在这两者之间划定界限。

三、案件的特殊性

除了常规的争议点,本案还涉及几个特殊的议题。学校支付的30万元被认定为“困难救助金”而非赔偿,引发了双方的不同解读。黄巧珍长期通过网络维权,其行为是否构成“以闹维权”也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

四、案件现状

截至2025年5月,本案二审结果尚未公布。由于上诉的存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黄巧珍目前无需履行道歉及赔偿义务。这起案件不仅反映了性侵指控中刑事追诉的困难与民事名誉权保护的冲突,还凸显了校园性暴力事件中取证和维权的长期困境。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于性侵指控、名誉权保护、校园性暴力等议题的深入思考。我们期待公正的裁决,并为受害者维权之路的艰辛呼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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