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邮寄法律文书他人代收(可以按照被告其他诉讼地址送达吗)
主题:邮寄送达的法律问题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源自:微信公号民事审判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文书送达的问题一直是关键环节。最近,一起涉及邮寄送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农商行)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兰农商行)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裁决。
【裁判要旨】
法院按照营业执照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若邮件被妥投且他人代收,即便未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也应视为送达成功。关于守约方的律师费是否应视为违约损失赔偿,要看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了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损失,且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和律师费,那么律师费作为守约方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背景】
南充农商行因与舒兰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其中,送达问题成为再审申请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南充农商行认为,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并非送达给他们,而是被他人代收,因此不能视为成功送达。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理由,如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原审未追加必要当事人、合同效力问题等。
【案件细节】
南充农商行指出,本案交易存在不合常理之处,可能涉及犯罪行为。但舒兰农商行反驳称,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关于送达问题,南充农商行声称从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但法院按照营业执照地址邮寄的法律文书已被妥投并他人代收。关于合同效力及追加当事人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但核心问题在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法律分析】
在此案中,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送达,即使文书并非直接送达给南充农商行,但送达地址无误,且邮件已被妥投并他人代收。法律上应视为送达成功。关于合同效力及其他争议问题,需依据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来判断。
【总结】
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引发了关于邮寄送达法律问题的深入讨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确保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此案也提醒我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损失赔偿的部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争议,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一、关于是否应基于“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的问题
本案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虽然有所交集,但当事人并不相同。舒兰农商行与南充农商行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而刑事案件的被调查对象是陈某某等,且两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南充农商行提出的基于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我们需要分别处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关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合法性,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向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且被成功送达。至于代收人的身份和签收过程并非法院送达的审查重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并未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三、关于案涉合同性质、效力及民事责任问题
案涉《信托受益权合同》是舒兰农商行与南充农商行之间的真实合同,双方均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章。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合同和签章存在虚假情况。陈某某作为南充农商行的联系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行为并未表现出越权行为。南充农商行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关于南充农商行与小叶公司、舒兰农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细致的审理,法院对南充农商行主张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反驳。针对南充农商行主张合同存在通谋虚伪表示以及合同无效的理由,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合同中所涉及的信托受益权交易,根据《信托受益权合同》的约定,其价款计算方式清晰明确,关于舒兰农商行已获得的信托收益应如何扣除,也依照合同约定以渤海信托实际支付的信托收益为准。
对于南充农商行提出的关于信托受益权价款数额计算错误的主张,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而舒兰农商行在执行期间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执行申请书,对信托受益权款数额进行了调整,故在本案中不再调整。至于舒兰农商行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信托受益权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南充农商行的违约行为应当赔偿舒兰农商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律师费为违约损失由南充农商行负担是合理的。
关于南充农商行提出的再审申请,因其未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且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无法行使诉权,其再审申请应当被驳回。综上,南充农商行的再审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关于送达地址的问题,如果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起诉。这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如果南充农商行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其起诉。
审判长由王富博担任,审判员由仲伟珩和李盛烨担任,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裁定。助理法官为彭娜,书记员为黄婷婷。至于是否可以按照被告其他诉讼地址送达,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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